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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公告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28 16:16:00
                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度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现将《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进行↘公示。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暂ζ 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等有关法①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区直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和北海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直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现就规范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制定本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港公司及其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路港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经营权等⌒ )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经营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一)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
                (二)租赁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四)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资∴产租赁的原则和方式。资产租赁必须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监督。引进市ζ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在广泛征ω集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公司及各级子企业ω在择优选择承租方时,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如在报刊▓媒体、企业网站、信息╱公开栏、拟出租实物资产现场等渠道公♂开发布招租〗信息、采取现场(网络)竞拍、公开(邀请)招标、组织公开竞价方式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承租方进∞行。

                第二章 资产出租决策审批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管理部为有关资产租赁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明确管理∩人员,设立资产出租台账』,登记资产出☆租信息,依法规范出租合同、出租期限□ 及租金收取等行为事项。
                (二)指导监督各级子企业资∑ 产租赁工作。
                第六条公司的资产租赁应当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租赁成本等因』素,合理选择通过市场调查询价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我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 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以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的,评估机构选☆择和评估结果按照我公司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资产出租挂牌底价应不低于已审∏批确定的招〓租底价。
                第七条出租资产的业务部■门及各级子企业应在完成资产租赁审议决定,进行出租资产※询价或评估后,制定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清单、出租用途及期ζ限、租金及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租赁方案〖按程序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并作为公司公开的重要内容向企业职工公示。招租结果也应∏向职工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企业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决定。资产租赁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一次及累计对外租赁资产账面原值高于500万元的,租赁方案经『公司党委会、班子会、董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ω 备案。
                (二)一次及累计对外租赁资产账面原值500万元以〓内的,租赁㊣ 方案由公司党总支会、班子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对外租赁资产属公司主业生产经营用的资产,且资∑ 产账面原值(一次及累计对外租赁)占主业生产经营用的总资产账面原值30%以上的,租赁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及子企业在资产租赁报请党总※支会、班子会、董事▲会审议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租赁方案请示文件;
                (二)租金底价询价情▓况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租赁方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资产出租管理

                第十条租赁期间的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确需超过的,需经党总支▂会、班子会、董事会审核。
                提前□终止租赁期和合同期满的,应再次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
                第十一条租赁底价的确定。租赁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也可采用中介机构评估方〖式确定底价。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ξ 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々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另有特ξ 殊情况的,可采用中介机构评估方式确定底价。
                第十二条 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公司与该◤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报价就高原则直接签约。期满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降低租金底价、变♀更租赁条件后重新公开招租。调整后的租金底价低于原【租金底价90%时,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加强信ξ 息披露。各业务部门及子企业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及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现场对外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尽可能在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信息,以广泛征集承租方。同时对承※租结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公司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规范租赁∴合同文本管理。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标的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ㄨ等。
                (二)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应当明确承租方确实无力履行合同、擅卐自改变承租用途、转租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三)如承租方需要对其承租项目总的房产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应当事先∩与出租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 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原则⌒上不予补偿。
                (四)租赁期限届满收回租Ψ 赁资产前,应对资产技术状况、损坏情况№等进行检查与备案。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请公司党总支会、班子会,或董事会审议。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变更,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本办法重新招租。
                第十六条承租方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及因转▆租而多得收入。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业务部门或子企业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租。
                第十七条 所出租资产附带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低价或无偿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资产租①赁的规定,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加强对租金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建立资产租〗赁档案。
                第十九条 对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个合同时,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ξ应的法律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卐。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在租赁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法ζ 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纪ω 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责成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资产租赁项目,对资产租赁行为、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租赁的资○产,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管理的储备◎土地按照管理储备土地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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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出租ぷ管理暂行办法》公示
                2022-11-28 16:16:00
                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度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现将《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暂ζ 行办法》制度进行公示。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区国资委《关于规范区直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和北海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直企业资产ㄨ出租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现就规范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港公司及其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路港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经营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一)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
                (二)租赁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四)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资产租赁的原则和方式。资产租赁必须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监督。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在广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在择优选择承租方时,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如在报刊媒体、企业网站、信息公开栏、拟出租实物资产现场等渠道公开发布招租信息、采取现场(网络)竞拍、公开(邀请)招标、组织公开竞价方式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承╲租方进行。

                第二章 资产出租决策审批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管理部为有关资产租赁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明确管理人员,设立资产出租台账,登记资产出租信息,依法规范出租合同、出租期限及租金收取等行为事项。
                (二)指导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工作。
                第六条公司的资产租赁应当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租赁成本等因素,合理选择通过市场调查询价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 定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我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 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以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的,评估机构选择和评估结果按照我公司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资产出租挂牌底价应不低于已审批确定的招租底价。
                第七条出租资产的业务部Ψ 门及各级子企业应在完成资产租赁审议决定,进行出租资产※询价或评估后,制定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及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租赁方案按程序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并作为公司公开的重要内容向企业职工公示。招租结果也应∏向职工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对企业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决定。资产租赁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一次及累计对外租赁资产账面原值高于500万元的,租赁方案经公司党委会、班子会、董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一次及累计对外租赁资产账面原值500万元以内的,租赁方案由公司党总支会、班子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对外租赁资产属公司主业生产经营用的资产,且资产账∏面原值(一次及累计对外租赁)占主业生产经营用的总资产账面原值30%以上的,租赁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及子企业在资产租赁报请党总支会、班子会、董事会审议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租赁方案请示文件;
                (二)租金底价询价情▓况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租赁方案;
                (四)法律意Ψ 见书;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资产出租管理

                第十条租赁期间的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确需超过的,需经党总支会、班子会、董事会审核。
                提前终止租赁期和合同期满的,应再次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
                第十一条租赁底价的确定。租赁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也可采↓用中介机构评估方式确定底价。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另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中介机构评估方式确定底价。
                第十二条 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公司与该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价与意向承租报价就高原则直接签约。期满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降低租金底价、变更租赁条件◥后重新公开招租。调整后№的租金底价低于原租金底价90%时,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加强信息披露。各业务部门及子企业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及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现场对外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尽可能在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信息,以广泛征集承租方。同时对承租结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公司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规范租赁合同文本管理。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标的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
                (二)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应当明确承租方确实无力履行合同、擅自改变承租用途、转租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三)如承租方需要对其承租项目总的房产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应当事先与出租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原则上不予补偿。
                (四)租赁期限届满收回租Ψ 赁资产前,应对资产技术状况、损坏情况等进行检查∮与备案。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请公司党总支会、班子会,或董事会审议。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变更,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本办法重新招租。
                第十六条承租方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及因转租而多得收入。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业务部门或子企业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租。
                第十七条 所出租资产附∑ 带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低价或无偿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资产租赁的规定,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加强对租金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建⊙立资产租赁档案。
                第十九条 对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个合同时,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在租赁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①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责成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资产租赁项目,对资产租赁行为、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租赁的资产,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管♀理的储备土地按照管理储备土地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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