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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欢迎进入北海市路港建设资开发有限公司网站! 今天是:

                公示公告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28 10:53:00


                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度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现将《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制度进行公示。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避权力运行风险,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工程项目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生产建设活动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全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四条  工程项目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流程经各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才能正式签订。
                  第五条  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归属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第六条  工程项目合同的审批原则:
                 (一)必要性。审核工程项目合同有无实施依据、有无必要性。
                (二)经济性。审核合同预算价有←无经过审核,是否合理,合同预付款、合同支付比例是■否按照是否按公司规定设∮置等♀。
                (三)可行性。审核合同对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
                (四)严密性。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合同标准版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合同数量、价款、金额等是否准确等。
                  (五)合规性。审核选择的合同方是否符合国家√或公司相关招标、采购的程序,合同约定、合同条款与最新的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冲突等。
                第七条  各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合同的要点
                (一)承办部门合同审核:承办部门合同经办人将合同草案拟订完毕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以及合规性作出说明,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将合同草案以及相关№辅助资料一并报送各合同审核部门审核。
                报审合同草案时,合同承办部门,须报送的相关辅助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合同文本;
                2.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工程招标、参照政府∞采购、询价等选择合同对方的依据;
                4.相关决策文件、纪要等;
                5.法务(法律顾问)意见。
                (二)公司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承办部门报审的合同草案,对合同的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以及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部门审核意见或修改意见;
                (三)法律顾问╳对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合法性: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应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经营策略与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签订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严密性:包括条款是否完整、齐备;文字是否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体,确切;相应手续及附件是否完备;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
                3.法律顾问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公司领导对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是否齐◇备;
                2.综合各审核部门对合同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以及合规性意见作出批示意见。
                (五)公司合同♂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求,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工程项目合同办理时限:各部门原则上即见即办,重大工程项目合同需要与多个部门沟通协商的,审核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合同生效(执行)日期必须是在合同会签流程全部办理完毕之后的日★期,禁止先执行合同,后补办合同会签流程。
                第十条  合同经办☆人负责合同办理流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未按流程办理,印章管理部门不得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

                第三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外签订工〇程项目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法人代理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ω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代理人均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及履约能力。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无经营权、有无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获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权∑ 限。做到既要考虑本公司的工作效率,又要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防止签订无效工程项目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可执行。
                 第十四条  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进行内部协商,沟通一致后签约。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合同应采用ω 公司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如有特殊情况,须将情况说★明清楚,获得合同审核部门、公司ξ 领导同意后签订。
                 第十七条  合同中对实「施事项、范围、价款、完成时间、违约处罚等内容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工作效率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々依规严惩。

                第四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尽职尽责按合同←约定履行我公司的义务,尽力争取公司◎最大权利。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条款或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应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工程质保期满、价款结清、完成交接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员工应熟悉合同文本及相关知识,合同执行部门要随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工程项目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工程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相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由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向我公司提出(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承办人按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工程项目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ぷ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 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 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办法以及有关法规、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公司内部其它部门的,需参与协【商。承办部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九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处理模式。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本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本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ㄨ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本公◤司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条 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指责、埋怨,要统一意见,一致对外。
                 第三十一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优先按照第三十条原则协商解决。
                 (二)承办部门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报请公司班■子会议审批同意,可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结合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且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合〇同纠纷,有关承办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工程◣项目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传、图表等;
                 (二)施ω工现场各节点施工资料、图片等有关资料;
                 (三)工程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有关财务帐目Ψ ;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书、仲裁书,或法院的裁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跟踪□ 该文书执行情况。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执行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签订和解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对工程项目合同实行法人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加盖公章或者其他印章时,应将情况说明清楚并报请办公室及公司领导同意。
                 第四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由专人负责保管及盖章,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合同盖章前,用章人员须复核需盖章合同内容与公司领导人审¤批后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需由经办人员陈述理由并报公司领导人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四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都必须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々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一)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合同档案部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工程项目◥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合同执行部门应设一个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合同名称、合同价、对方单位、经办人、签约日期、履行情况、资金申报及支付等。台帐应逐日填◣写,月终核对,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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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公示
                2022-11-28 10:53:00


                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度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现将《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制度进行公示。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避权力运行风险,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工程项目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生产建设活动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全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四条  工程项目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流程经各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才能正式签订。
                  第五条  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归属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第六条  工程项目合同的审批原则:
                 (一)必要性。审核工程项目合同有无实施依据、有无必要性。
                (二)经济性。审核合同预算价有无经过审核,是否合理,合同预付款、合同支付比例是否按照是否按公司规定设置等。
                (三)可行性。审核合同对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
                (四)严密性。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合同标准版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合同数量、价款、金额等是否准确等。
                  (五)合规性。审核选择的合同方是否符合国家或公司相关招标、采购的程序,合同约定、合同条款与最新的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冲突等。
                第七条  各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合同的要点
                (一)承办部门合同审核:承办部门合同经办人将合同草案拟订完毕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以及合规性作出说明,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将合同草案以及相关辅々助资料一并报送各合同审核部门审核。
                报审合同草案时,合同承办部门,须报送的相关辅助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合同文本;
                2.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工程招标、参照政府采购、询价等选择合同对方的依据;
                4.相关决策文件、纪要等;
                5.法务(法律顾问)意见。
                (二)公司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承办部门报审的合同草案,对合同的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以及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部门审核意见或修改意见;
                (三)法律顾问╳对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合法性: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应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经营策略与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签订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严密性:包括条款是否完整、齐备;文字是否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体,确切;相应手续及附件是否完备;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
                3.法律顾问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公司领导对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是否齐♀备;
                2.综合各审核部门对合同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以及合规性意见作出批示意见。
                (五)公司合同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求,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工程项目合同办理时限:各部门原则上即见即办,重大工程项目合同需要与多个部门沟通协商的,审核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合同生效(执行)日期必须是在合同会签流程全部办理完毕之后的日期,禁止先执行合同,后补办合同会签流程。
                第十条  合同经办人负责合同办理流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未按流程办理,印章管理部门不得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

                第三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外签订工程项目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法人代理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代理人均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及履约能力。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无经营权、有无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获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公司的工作效率,又要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工程项目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可执行。
                 第十四条  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进行内部协商,沟通一致后签约。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合同应∑采用公司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如有特殊情况,须将情况说明清楚,获得合同审核部门、公司领导同意后签订。
                 第十七条  合同中对实施事项、范围、价款、完成时间、违约处罚等内容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工作效率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依规严惩。

                第四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尽职尽责按合同约定履行我公司的义务,尽力争取公司最大权利。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条款或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应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工程质保期满、价款结清、完成交接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员工应熟悉合同文本及相关知识,合同执行部门要随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工程项目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工程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相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由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向我公司提出(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承办人按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工程项目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Ψ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 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办法以及有关法规、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公司内部其它部门的,需参与协商。承办部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九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处理模式。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本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本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本公司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条 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指责、埋怨,要统一意见,一致对外。
                 第三十一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优先按照第三十条原则协商解决。
                 (二)承办部门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报请公司班子会议审批同意,可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结合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且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合同纠纷,有关承办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工∞程项目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传、图表等;
                 (二)施工现场各节点施工资料、图片等有关资料;
                 (三)工程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有关财务帐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书、仲裁书,或法院的裁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跟踪该文书执行情况。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执行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签订和解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对工程项目合同实行法人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加盖公章或者其他印章时,应将情况说明清楚并报请办公室及公司领导同意。
                 第四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由专人负责保管及盖章,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合同盖章前,用章人员须复核需盖章合同内容与公司领导人审批后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需由经办人员陈述理由并报公司领导人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四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都必须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一)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合同档案部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工程项目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合同执行部门应设一个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合同名称、合同价、对方单位、经办人、签约日期、履行情况、资金申报及支付等。台帐应逐日填写,月终核对,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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