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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欢迎进入北海市路港建设资开发有限公司网站! 今天是:

                公示公告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28 11:42:00
                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度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现将《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度进行公示。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ㄨ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明ζ确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为基础,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参建单位要强化质量意识,明确各方№责任,把“质量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作为工程建设的主导思想,严格遵循“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准则∑ 。

                第二章  质量管理的依据与目标

                    第三条 质量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二)设计文件。
                (三)合同文件。
                第四条  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第三章  质量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质量管理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工程质量的主Ψ动控制,力争做到“一次合格”,树立精品意识,争创优质工程。
                (二)施工单位必须实行“三检制”,工程完∮成后必须自检合格才能提请监理验收,上道工序检验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报监理机构验收。各项目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监控。
                (三)不得随↙意改变设计,确有必要变更时必须完善设计变更审批。
                (四)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三)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々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规范和标准。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三)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查,并及∴时修改完善。
                (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六)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四)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转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坚持以“按规范施工、按图施工”为质☉量控制准则,有效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等质量控制的措施,按照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的方式,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
                1.事前质量控制的内容
                建立组织机构;熟悉和审查项目的施工图纸;编制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物ω质资源准备,主要包括:工程材料、施↓工设备等。
                2.事中质量控制的内容
                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要求:图纸会审有记录;技术措施有交底;施工项目有方案;设计变更有手续;质量预控有对策;配置材料有试验;计量器具有标定;工序交接有〗检查;隐蔽工程有验〒收;质量处理有复▓查;成品保护有措施;质量文件有档』案。
                3.事后质量控制的内容
                事后控制包括对质量实体的卐评价、认定和对质量偏差的纠正。控制的重点是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缺陷,并通过分析提出施工质量改进的措施,保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同时还包括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查归档工作。

                第五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时,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调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 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应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自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预验收。
                (三)预≡验收合格后,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积々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履行。

                第七章  工程质量会议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开工前,由ζ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期间,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监理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专题会议。

                第八章  罚  则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所施工、监理工程的质◥量未达到质量要求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涉及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野蛮施工等违约行为,由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ㄨ合同约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停止资信登记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理单位涉@及对不合格的工序评定为合格或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除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施以经济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外,相关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直至满足设计要求,并承担全部经济及工期责任,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追究监理相关责任,视监理责任轻重按合【同扣除相应监理单位@ 监理服务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具体处罚按相关标※准执行,必要时将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设计错误,施工中设计代表又不予纠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对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三)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支付处罚金,不能免除其继续完成工程及合同内容的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参与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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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示
                2022-11-28 11:42:00
                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度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现将《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度进行公示。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明确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为基础,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参建单位要强化质量意识,明确各方责任,把“质量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作为工程建设的主导思想,严格遵循“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准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的依据与目标

                    第三条 质量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二)设计文件。
                (三)合同文件。
                第四条  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第三章  质量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质量管理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工程质量的主动控制,力争做到“一次合格”,树立精品意识,争创优质工程。
                (二)施工单位必须实行“三检制”,工程完成后必须自检合格才能提请监理验收,上道工序检验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报监理机构验收。各项目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监控。
                (三)不得随意改变设计,确有必要变更时必须完善设计变更审批。
                (四)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三)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々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规范和标准。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三)接受工Ψ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 查,并及时修改完善。
                (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六)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四)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转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坚持以“按规范施工、按图施工”为质量控制准则,有效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等质量控制的措施,按照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的方式,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
                1.事前质量控制的内容
                建立组织机构;熟悉和审查项目的施工图纸;编制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物质资源准备,主要包括:工程材料、施工设备等。
                2.事中质量控制的内容
                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要求:图纸会审有记录;技术措施有交底;施工项目有方案;设计变更有手续;质量预控有对策;配置材料有试验;计量器具有标定;工序交接有〗检查;隐蔽工程有验收;质量处理有复查;成品保护有措施;质ω 量文件有档案。
                3.事后质量控制的内容
                事后控制包括对质量实体的评价、认定和对质量偏差的纠正。控制的重点是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缺陷,并通过分析提出施工质量改进的措施,保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同时还包括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查归档工作。

                第五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时,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调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应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自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预验收。
                (三)预≡验收合格后,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履行。

                第七章  工程质量会议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期间,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监理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专题会议。

                第八章  罚  则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所施工、监理工程的质量未达到质量要求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涉及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野蛮施工等违约行为,由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合同约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停止资信登记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理单位涉及对不合格的工序评定为合格或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除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施以经济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外,相关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直至满足设计要求,并承担全部经济及工期责任,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追究监理相关责任,视监理责任轻重按合同扣除相应监理单位监理服务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具体处罚按相关标准执行,必要时将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设计错误,施工中设计代表又不予纠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对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三)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支付处罚金,不能免除其继续完成工程及合同内容的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参与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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