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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公告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28 11:47:00
                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度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现将《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制度进行公示。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管理,明确工程结算工作程序,提高工程项目结算工作质量,规范工程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方式及条件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结算方式可选择如下任一方式,但应在合同中明确:
                (一)分阶段结算,如桩基工程、主体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土方工程、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等;
                (二)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条件:
                (一)工程项目按合同或设计完成规定@ 工作内容;
                (二)工程质量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并完成相关移交归档手续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北海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以及经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投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
                (七)其他依据(如有)。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六条  工程结算须有多级审核机制,工程结算应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下称第三方)的多级审核,各级审核单位应认真仔细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确保有关手续资料的签字、日期、盖章等齐全、准确、有效。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或工作内容完成、阶段性完成时,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具体提交时间按合同执行,合同未明确的,应在工作内容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在取得第三方审核意见后,参照北海市相关规定(若国家或地方对工程结算价审计有新的政策规定的,双方再按新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规定)进行:
                (一)须经北海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发文报送市评审中心审核,以市评审中心的审核报告为终审结果。
                (二)不须经市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结算,均由第三方审定,并出具审核结论书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结算审核管理
                (一)第三方在接到项目任务(以双方交接资料清单签收日期为准)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配备审核人员情况表和工作实施方案。
                (二)第三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工作初稿、工作终稿并做主要情况文字说明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后(电子版可邮件发送)至少一式四份报送至建设单位。涉及材料询价、专业方案咨询、专业计价标准咨询等需提供相应纸质凭证。
                (三)若公司不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审核时间延误,第三方提交工作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若第三方在公司提供完善资料情况下造成审核时√间的逾期,每逾期一天违约金则需支付收费总额的万分之二,逾期最高不超过收费金额的百分之五。
                (四)第三方提交的结算审核定案结果与最终经市审计部门审核后的结算定案结果误差率应在合同约定限值以内,若误差率超过合同约定限值,第三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扣减第三方审核费。
                第十条  施工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及送审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一)经施工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盖章并有相关造价人员签字及盖执业专用章的∏工程结算书。
                (二)工程量计算底稿需采用行政审计认可的计价软件。
                (三)与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措施项目单价确定相关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文件资料。
                (四)施工单位对项目结算的承诺书等其他文件资料。
                (五)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中关于结算的条款须约定
                1.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必须严格据实报送施工结算,不得虚报;
                2.如结算审定价核减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时,施工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并确认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及出具结算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一)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时间规定如下:
                (一)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二)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三)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四)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以上时间不包括施工承包单位与造价咨询机构的核对时间。须经审计中心审核的工程结算时间另计。
                第十三条  结算送审逾期处理
                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工程结算的,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审核,核实已完工程造价形成结论,作为最终结算结果,审核结果按要求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成果要求。
                第三方应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审核结果且应确保成果的准确性及相关责任,审核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审核说明
                1.工程概况:详细说明工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招标工期,投标工期,实际施工工期,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时间、施工区间『等;
                2.竣工结算核对依据;
                3.核对情况说明;
                4.核对范围;
                5.主要材料、设备计价说明;
                6.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相关资料符合性审查说明;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程竣工结算书
                经编制单位、审核单位造价人员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资料由建设单位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归档,归档时间为在竣工结算款支付后一星期内,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1.送审的工程结算书;
                2.与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措施项目单价确定相关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
                3.承包人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经委托的第三方审定,且经承包人及发包人认可的竣工结↙算成果资料:
                1.终审结算书◇;
                2.审核认定结论。

                第六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六条  由于施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等有关单位过失造成项目投资增加的,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的,公司将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要、收受好处、谋取不正当权益者,由公司给予处罚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施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及相关管理文件办理。当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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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公示
                2022-11-28 11:47:00
                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度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现将《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制度进行公示。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管理,明确工程结算工作程序,提高工程项目结算工作质量,规范工程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方式及条件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结算方式可选择如下任一方式,但应在合同中明确:
                (一)分阶段结算,如桩基工程、主体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土方工程、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等;
                (二)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条件:
                (一)工程项目按合同或设计完成规定『工作内容;
                (二)工程质量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并完成相关移交归档手续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北海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以及经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投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
                (七)其他依据(如有)。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六条  工程结算须有多级审核机制,工程结算应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下称第三方)的多级审核,各级审核单位应认真仔细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确保有关手续资料的签字、日期、盖章等齐全、准确、有效。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或工作内容完成、阶段性完成时,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具体提交时间按合同执行,合同未明确的,应在工作内容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在取得第三方审核意见后,参照北海市相关规定(若国家或地方对工程结算价审计有新的政策规定的,双方再按新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规定)进行:
                (一)须经北海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发文报送市评审中心审核,以市评审中心的审核报告为终审结果。
                (二)不须经市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结算,均由第三方审定,并出具审核结论书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结算审核管理
                (一)第三方在接到项目任务(以双方交接资料清单签收日期为准)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配备审核人员情况表和工作实施方案。
                (二)第三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工作初稿、工作终稿并做主要情况文字说明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后(电子版可邮件发送)至少一式四份报送至建设单位。涉及材料询价、专业方案咨询、专业计价标准咨询等需提供相应纸质凭证。
                (三)若公司不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审核时间延误,第三方提交工作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若第三方在公司提供完善资料情况下造成审核时间的逾期,每逾期一天违约金则需支付收费总额的万分之二,逾期最高不超过收费金额的百分之五。
                (四)第三方提交的结算审核定案结果与最终经市审计部门审核后的结算定案结果误差率应在合同约定限值以内,若误差率超过合同约定限值,第三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扣减第三方审核费。
                第十条  施工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及送审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一)经施工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盖章并有相关造价人员签字及盖执业专用章的工程结算书。
                (二)工程量计算底稿需采用行政审计认可的计价软件。
                (三)与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措施项目单价确定相关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文件资料。
                (四)施工单位对项目结算的承诺书等其他文件资料。
                (五)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中关于结算的条款须约定
                1.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必须严格据实报送施工结算,不得虚报;
                2.如结算审定价核减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时,施工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并确认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及出具结算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一)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时间规定如下:
                (一)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二)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三)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四)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以上时间不包括施工承包单位与造价咨询机构的核对时间。须经审计中心审核的工程结算时间另计。
                第十三条  结算送审逾期处理
                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工程结算的,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审核,核实已完工程造价形成结论,作为最终结算结果,审核结果按要求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成果要求。
                第三方应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审核结果且应确保成果的准确性及相关责任,审核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审核说明
                1.工程概况:详细说明工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招标工期,投标工期,实际施工工期,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时间、施工区间等;
                2.竣工结算核对依据;
                3.核对情况说明;
                4.核对范围;
                5.主要材料、设备计价说明;
                6.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相关资料符合性审查说明;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程竣工结算书
                经编制单位、审核单位造价人员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资料由建设单位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归档,归档时间为在竣工结算款支付后一星期内,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1.送审的工程结算书;
                2.与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措施项目单价确定相关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
                3.承包人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经委托的第三方审定,且经承包人及发包人认可的竣工结算成果资料:
                1.终审结算书;
                2.审核认定结论。

                第六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六条  由于施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等有关单位过失造成项目投资增加的,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的,公司将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要、收受好处、谋取不正当权益者,由公司给予处罚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施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及相关管理文件办理。当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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